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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经理和航空法研究中心教师参加国家民航局专家咨询会
作者: 时间:2009-01-21 浏览次数:

龙卫球经理和航空法研究中心教师参加国家民航局专家咨询会

2009年1月20日上午,我司龙卫球经理及航空法研究中心李斌副主任、刘浩博士参加了国家民航局组织的《罗马公约》现代化即《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草案》(简称《普通风险公约》)和《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草案》(简称《非法干扰赔偿公约》)两个公约草案的专家咨询咨询会。

本次专家咨询会系国家民航局为准备在明年4月份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关于两个公约草案的外交大会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和咨询活动的一部分。咨询会由国家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孟庆芬处长主持,国家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的马正副司长到会听取了专家咨询意见。同十大正规网赌游戏一同应邀与会的单位,还有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外交部条法司、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十大正规网赌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正规网赌游戏以及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机构。

咨询会上,龙卫球经理作为应邀单位代表,做了精彩发言。首先,他结合两个公约草案的起草和谈判的背景,中国在航空公约起草谈判中主导地位作用的发挥,以及公约的通过对我国航空产业和保险产业发展的利益,阐明了中国在公约起草的谈判中应当坚持的立场和方向。其次,龙经理认为,两部公约特别是非法干扰公约确立的超严格侵权责任基础的法理论证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除外责任的重大突破方面,应注重结合侵权理论现代化以及在航空等特殊领域的风险控制义务的应取立场仔细斟酌,争取做到有所创造、有所发展。再次,针对公约草案独特的补充赔偿机制,龙经理通过与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区别的分析,谈了自己关于其组织设置、基金收取来源、补充给与程序合理性基础的见解。

李斌副主任代表航空法中心从三个方面提供了具体咨询意见。第一、公约的中文文本的翻译存在可推敲之处。例如:《非法干扰公约》第八条第七款中关于豁免放弃的用词即“应”“可以”的选择;第三十一条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同我国的国内立法表述不一致;同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C项关于裁决的表述,应以有了“生效的裁决”为宜。第二、《非法干扰公约》关于非法干扰的定义,除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外,可考虑参照、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的定义。第三、由于《普通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公约》均涉及公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因此建议公约草案的审议同我国侵权法的立法工作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等的立法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适用奠定基础。

会后,十大正规网赌游戏航空法中心还将提交关于草案文本的详细意见。

[十大正规网赌游戏,航空法研究中心刘浩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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