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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肖建华:诉讼的本质
作者: 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

(通讯员 谢舒赫)2023年4月11日(周二)下午13时30分至15时35分,“诉讼的本质”讲座于澳门十大网赌官网新主楼B201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十大正规网赌游戏肖建华教授主讲,十大正规网赌游戏信息委员吉冠浩副教授与谈,十大正规网赌游戏诉讼法研究生朱雨桐主持。

在讲座开始时,肖建华老师首先指出,本次讲座的主题“诉讼的本质”涉及诉讼法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诉讼的本质,即诉讼的本性、起点,是指在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社会之间出现冲突时通过社会权威主持的公开程序或仪式实现惩戒或救赎的规则与途径;是以大众通约的(法律)语言或行动进行直观性模式化沟通,以维护秩序或权威、巩固国家政权的方式。对于如何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这一概念,肖建华老师特别强调了以下两点:第一,要将目光放宽至制定法的视域之外,关注习惯法的作用,认识到国家干预并非纠纷解决与正义实现的唯一机制与方式;第二,不能囿于本学科的教材,而要广泛阅读人类学、社会学、法文化等其他学科的文献资料,了解比较法上的研究成果。基于此,肖建华老师指出,诉讼与仪式(尤其是宗教仪式)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可由此切入研究诉讼的本质问题。例如,舒国滢教授所著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一文从法理学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接下来,肖建华老师首先从早期人类社会的历史切入,对仪式的社会功能加以具体说明。仪式,是指按照程序进行的动作、礼节。在文字尚未诞生或者文明尚处于启蒙阶段时,出于对不可掌控之命运的恐惧以及对未知事物之神秘性的敬畏,人类产生了对群体组织以外的第三方——神明的崇拜,并从这种崇拜中获得生存的勇气与动力。围绕神明崇拜形成了仪式活动,群体组织的首领通常就是仪式的主持者,借助人群对神明的崇拜发号施令。从功能上来看,藉由不断重复的仪式,群体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加强了沟通、产生了依赖、形成了共通的规则习惯等认知,整个群体的凝聚力、族群或国家的权威也不断加强,从而得以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对抗战争、瘟疫和疾病。仪式活动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特点:一方面,群体借仪式发泄谵妄和狂乱;另一方面,仪式具有控制、约束、发现、怀疑、检验、组织的作用,这种谵妄和狂乱又被限定在仪式所给定的时空内。同时,群体的各个成员还通过仪式经验了社会生活所赋予的人的尊严文明得以产生和延续。在讲授的过程中,肖建华老师还援引了殷朝人殉制度到周朝礼制的制度变迁、西方教会圣餐仪式传统的延续等例子,并推荐大家阅读《翦商:殷周之变与华夏新生》(李硕著)一书,以深入了解该问题。

在充分阐述仪式的功能后,肖建华老师又援引伯尔曼的观点,进一步地指出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重共通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仪式承载着传统,传递着权威的力量,并且通过持久重复的模式化行为,表达了规则与习惯法的至高无上。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人的情感、直觉、信仰和献身;法律不仅是一套规则,它建立在立法、裁判、执行过程中的活生生的人之上。由此可见,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法律据此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人民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

肖建华老师在此特别强调了仪式与信仰的紧密结合:仪式,使信仰得以有所寄托,拉近了人与神之间的距离;信仰,则使仪式不被视为毫无意义的一种造作。有时,在仪式所遵循的理性之外,超验性的内容往往更加重要。这种超验性又来源于象征性、互动性、表演性以广场化和剧场化的司法仪式为载体。象征性侧重于强调符号的象征意义与神圣性,如十字架即为宗教中典型的象征符号;互动性,不仅强调参与性,还强调参与程序的角色,如古罗马时期合同订立时的见证人、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上的原被告等;表演性,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对异端与巫女实施刑罚等。为进一步说明该问题,肖建华老师还讲授了西方各历史时期的仪式样态。第一是雅典的广场审判。雅典的陪审法庭是公民大会的下设机构,陪审员人数众多,审判程序复杂而又民主,在雅典的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雅典的司法具有很强的大众化特征与个人体验的色彩。然而,多数决并非就必然代表着正义。提到雅典的广场审判,最为著名的两个案例即为“苏格拉底之死”判决芙里尼无罪的案件。柏拉图目睹了雅典法庭的失败,并对雅典的现有程序进行了反思,主张应当限制法官的权力。第二是古罗马诉讼。不同于古希腊民主政治制度下广场式的司法,古罗马代议制民主所采取的是精英司法。相较而言,后者的治理更加有效、决策更加适当。但是古罗马诉讼也表现出对神的重视,占卜委员会的设立即体现了这一点。古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序,实际上也有着强烈的原始的自力救济色彩。第三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制度。它通过将宗教与诉讼、审判结合起来,以神的名义、以正义的目的和价值使人群屈从,以确定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

不过,伴随世俗国家的兴起与宗教祭祀仪式的衰落诉讼与宗教仪式化之间发生了断裂。那么,宗教和法律之间的隐喻关系是否就此消灭?对此,肖建华老师指出,在世俗势力与宗教势力的对抗中,近现代法律从中世纪宗教裁判中吸收了包括诉讼程序规则、自由心证主义等诸多内容;教会教职人员在罗马法传统的继承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西方社会在世俗势力与宗教势力的二元互动汲取了道德力量,使程序得到重视,使法律得到尊重,奠定了信仰的基础。正是在此时点,西方社会与中国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走向了不同的路径。

最后,将视野回转于当下现实,肖建华老师提出,我们需要反思:除开信仰,何以为法律、何以为诉讼。在学习西方制度时,不能只注重外观而忽略了实质。如今,剧场化的司法已丧失其神秘性,过去由第三方神灵所加持的正义也转而投射至法官的身上。但我们的法律似乎尚未能够让法官满足我们对“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仪式与信仰密切相关,信仰本身是寻求社会正义的最好的方式。而光靠信仰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哈贝·马斯所说的协商对话”,通过对话实现沟通说服。具体而言,以对网络审判的反思为例,在将网络与技术应用于司法时不能“为技术而技术”,忽略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话语权的合理分配。只有程序空转,而没有实现“定分止争”,只想着如何对付当事人,而不想着怎么解决问题,是对诉讼的本质的偏离与司法的异化。总而言之,我们不能空有仪式的外表与程式化的权威,却呵退对正义的表达,而应当确定一个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尺。与西方不同,我们缺少对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历史,是故此种标准的探寻,或许需要诉诸儒家传统。

在主体内容结束后,主持人朱雨桐就讲座内容简要评论,指出在我们对诉讼本质的理解要更深一步,要思考如何在诉讼中引入信仰的基础、作为裁判指导的精神对看似进步的司法改革也要保持着谨慎态度。与谈人吉冠浩副教授提到,肖建华老师的讲座为同学们带来了两个思想上的“解放”:第一,将诉讼作为一个社会事实进行观察,对诉讼构造“中立的第三方”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国家公权力,而要理解为更广义的社会权威,部落、宗族族长亦可涵盖在内;第二,基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的视角,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一个解决纠纷的仪式,具有象征性、互动性和表演性。在对各个时期的仪式进行梳理后,在反思包括网络庭审在内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不能忽略诉讼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的基本功能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地就“对话应当是侧重于法院与当事人的对话,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宗教仪式、政治仪式和法律仪式的区别”、“诉讼法仪式和其他部门法仪式的区别”进行提问。对于第一个问题,肖建华老师提出,此处的对话强调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具体又分两个方面:一是法庭上的沟通。法院应当积极行使询问权并且必要时进行释明,避免滥用权力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让说理完成于法庭、将问题解决于法庭;二是通过判决书的有针对性的沟通。判决书要充分地、有逻辑地说理,尤其是二审判决书,不应当大段照搬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对于后两个问题,肖建华老师指出,几种仪式具有共通性,政治生活中的内容(如每年的两会)也可以视作一种仪式,其也需考虑正当性、说服力、权威性等问题;对于几种仪式之间的区别,肖建华老师则从职业分化的角度进行了回答。

本次讲座肖老师以诉讼与仪式之间的共通性为切入点,在历史视野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诉讼的本质问题,并结合网络庭审对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现状进行了反思。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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