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坛时间:2008年6月2日(星期一)晚18:50—21:30
四、论坛面向对象:十大正规网赌游戏全体员工,以07级研究生为主
林 洁(十大正规网赌游戏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苏金菊(十大正规网赌游戏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田 强(十大正规网赌游戏2007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梅 宇(十大正规网赌游戏200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吴克孟(十大正规网赌游戏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主持人介绍嘉宾与评议老师,介绍论坛相关背景。
2、 主题发言人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 评议人进行评议。每位评议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形象代言广告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80%的商业品牌都邀请体育明星、影星、歌星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形象代言广告所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状告代言明星的案件也不断发生,如:2005年消费者吕萍起诉SK Ⅱ广告代言人刘嘉玲案;2007年消费者王立堂起诉“藏秘排油”广告代言人郭德纲案,等等。在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形中,我们的疑问是:在形象代言广告中,代言明星究竟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责任,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这些疑问相关的问题还有:形象代言行为应该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其所涉及的明星、企业、消费者、广告商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又应该如何厘清?形象代言广告在国外又是如何进行规制的?等等。围绕这些以及其他相关疑惑,我们展开对形象代言广告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