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我们所讨论学习的是魏德士《法理学》第二十一章,也正是在上周杨老师带领我们所讨论的第二十二章的基础上继续研读。上周的讨论结束后,老师向我们推荐了书中的部分章节,继续阅读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对于法理学进行更深层次的感悟,我们便以此为主题,展开了本周的讨论内容。

在讨论过程中,我们首先梳理了整章的内涵。魏德士第二十一章中主要论及了法律的演绎推理。他通过用三段论的方法对一个踢伤他人的事例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很形象的展示了如何进行演绎推理。同时他对演绎推理在法律中的适用提出了新的问题。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能否机械地适用演绎推理?我们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得到了答案,很明显这个行为是行不通的。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去处理的问题也比上述所说的事例复杂的多。法官应当将客观事实之外的主观因素也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因为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必然影响人们的主观思想,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也就影响到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是否能够最终得到有序的实现。

在首先进行了文章整体脉络的把控之后,我们对于其内涵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有的同学通过阅读文献得出观点,目前的大部分理论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演绎推理必须以既存的已经被公布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因而才能保证法官的依法裁判,同时也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一个法域内,面对相类似的案件,裁判者适用的大前提是同一的,因而演绎推理有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想。也有同学从书中内容所阐述的教义观点为基础进行延伸,分析其对后世的意义。法律人的思维是基于法教义学的基本功,并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后果的思维模式。依照法教义学方法,法律工作者在进行司法裁判时,首先需要找到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然后释法用法。如此,在自己熟悉的工作领域找法、释法、用法,具有相当的条理性。法教义学在尊重实在法的同时,也会对社会后果进行考量,比如运用法律方法超越制定法文本,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和在适用上的不足。

总而言之,本章研究的演绎推理是作为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个案件的演绎推理并非单一空泛的,而是在查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前提下,根据特定事实构成要件与事件特定部分之间紧密架构,达到排除他种可能,最终形成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也只有基于此,法律才能真正反映事实,达成真实的人民意志,继而完成逻辑严明的纯粹的意思表示。